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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8月1日印发的《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昆政办〔2022〕39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9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地震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1.3 市较大地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2.1.4 重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2.2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3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临震应急
3.1 临震应急措施
3.2 临震应急终止
4 分级应对
4.1 应对原则
4.2 响应分级
4.2.1 四级应急响应
4.2.2 三级应急响应
4.2.3 二级应急响应
4.2.4 一级应急响应
4.3 响应调整
4.4 响应终止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
5.1.1 叫醒叫应
5.1.2 震情速报
5.1.3 灾情报告
5.1.4 报告内容
5.1.5 信息分析与共享
5.2 先期处置
5.2.1 群众自救互救层面
5.2.2 震区应急联动层面
5.2.3 市级层面
5.3 处置(响应)行动
5.3.1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5.3.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5.3.3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5.3.4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5.3.5 应急处置措施
6 善后处置与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恢复重建
6.3 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7 调查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指挥保障
8.2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8.3 救灾物资保障
8.4 应急救灾资金保障
8.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6 道路交通保障
8.7 后勤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与修订
9.2 宣传培训与演练
10 应急准备
10.1 监测预报
10.2 地震战备值班
10.3 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11 附则
11.1 奖励与惩罚
11.2 预案解释
11.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开展先期处置,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震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水等问题,全力抢通保通“生命线”,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启动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昆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辖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以及我市辖区外发生地震波及我市的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昆明市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常态化指挥机构,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负责全市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
副 指 挥 长:市政府联系市应急局的副秘书长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防震减灾工作的副主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市应急局局长
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昆明警备区副司令员
市消防救援局局长
昆明消防救援机动支队支队长
昆明航空救援支队支队长
武警昆明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委金融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台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林草局、市统计局、市国动办、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机关事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供销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昆明消防救援机动支队、昆明警备区、武警昆明支队、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昆明供电局、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中国移动昆明分公司、中国联通昆明分公司、中国铁塔昆明分公司,昆明地震监测中心站。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进行调整或增加参与抗震救灾的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架构如下:
办 公 室 主 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防震减灾局分管副局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2.1.3 市较大地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我市启动地震二级应急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完成“平急转换”,自动转为市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由市长任总指挥,组建前、后方指挥部,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指挥机构名称
设立由市、县两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联合组成的“昆明市××·××(日期)××(地名)×.×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联合指挥部),设立由相关市领导和部门组成的“昆明市××·××(日期)××(地名)×.×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后方指挥部)。
(2)后方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市长
市政府联系市应急局的副秘书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后方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市应急资源,为前方提供不间断的支援和保障。主要负责震情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救灾物资、救援装备、救援力量协调调度,新闻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等工作。后方指挥部下设统筹调度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恢复重建组共5个工作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机构进行增加或优化调整。
(3)前方联合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防震减灾工作的副主任
昆明警备区副司令员
市应急局局长
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武警昆明支队副支队长
市消防救援局局长
昆明消防救援机动支队支队长
昆明航空救援支队支队长
震区县级政府主要领导
前方联合指挥部统筹负责震区现场抗震救灾力量的统一部署、指挥和协调,主要负责搜索救援遇险埋压人员,转移、疏散、安置受威胁群众,治疗、转运受伤群众,抢修恢复受损道路、电力、通信、供水设施,维护震区治安和交通秩序,统计受灾情况,开展次生衍生灾害风险隐患排危除险工作,组织卫生防疫和善后等工作。前方联合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通信和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医疗防疫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维稳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后勤保障组共12个工作组。地震应急处置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工作机构进行优化调整或增加。
2.1.4 重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我市启动地震一级应急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完成“平急转换”,自动转为市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由市委书记任总指挥,组建前、后方指挥部,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先期工作。待上级地震指挥机构组建后,根据上级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市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融入上级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运转,确保与上级地震指挥机构的统一和衔接。
2.2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发生地震灾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预案组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前、后方指挥部先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级启动市地震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县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下,整合组建市、县联合指挥机构。
2.3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发生后,受灾的乡镇(街道)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用乡镇(街道)应急资源开展灾情核查、信息收集报告、抢险救援、群众转移安置、隐患排查等先期处置工作,并会同增援的救援和保障力量做好辖区内抗震救灾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属地优势,构建基层抗震救灾节点枢纽。
3 分级应对
3.1 应对原则
1.发生4.0级(不含)以下地震时,由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开展灾情排查。
2.发生4.0—4.9级地震时,由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应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震区或受地震影响地区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灾情核查、隐患排查、人员搜救等工作。
3.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5.0—5.4级地震时,由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市)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牵头指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震区县级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救援力量、救灾物资进行紧急支援。
4.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5.5—5.9级地震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牵头指挥,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6.0级(含)以上地震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待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当地震灾害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震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一级政府提级应对。
7.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一般地震,可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牵头统筹应对。
8.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省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 响应分级
市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市级层面根据震情、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原则上应在震后30分钟内作出启动响应的决定。
3.2.1 四级应急响应
初判市内发生5.0级(不含)以下地震、邻近区域发生地震造成本市的地震烈度速报结果未达到Ⅵ度的,根据震情、灾情综合研判,需要启动市地震四级应急响应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响应,同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震区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2 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市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5.0—5.4级地震、邻近区域发生地震造成本市的地震烈度速报结果达到Ⅵ度的,启动市地震三级应急响应。
市地震三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响应,同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震区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3 二级应急响应
初判市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5.5—5.9级地震、邻近区域发生地震造成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结果达到Ⅵ度(不含)以上但未达到Ⅶ度的,启动市地震二级应急响应。
市地震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响应,紧急情况下可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震区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4 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市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6.0级及以上地震、邻近区域发生地震造成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结果达到Ⅶ度及以上的,启动市地震一级应急响应。
市地震一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报市长同意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震区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 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启动责任人应持续跟踪震情灾情发展,视情况发展或者上级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当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密集的城镇、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震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市级组织、协调时,可根据震区县级指挥部请求,提高响应级别。
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震区县级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响应级别。
3.4 响应终止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震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照启动流程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叫醒叫应
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信息通过“昆明市应急综合指挥调度平台”小程序、短信、电话群呼等方式发布震情和应急指令,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信息后按要求进行响应。
4.1.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局迅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测定,15分钟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1.3 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震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立即设法向上级报告初步灾情。震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收集了解灾情,30分钟内将灾情初核情况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30分钟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做好灾情收集、汇总和上报,并及时共享至各成员单位。
4.市防震减灾局1小时内将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1.4 报告内容
1.影响范围。包括地震有感范围、受灾范围、极灾区范围;
2.受灾人口。包括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失踪人数、埋压人数、失去住所人数、需要转移安置人数等;
3.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建筑破坏、基础设施破坏、地震灾害和次生灾害等;
4.应急救援先期组织开展情况。出动人员、装备等。
4.1.5 信息分析与共享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研判地震灾害信息和动态信息,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若地震灾害可能影响到毗邻区,对毗邻区的公众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毗邻区政府,实现信息共享。
2.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国外人员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外办报告。
4.2 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各级要把抢救生命作为首要任务,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4.2.1 群众自救互救层面
(1)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收集工作;
(2)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
(3)组织抢救遇险被困或被埋压人员。
4.2.2 震区应急联动层面
(1)震区各级领导干部立即到岗到位,组织行政区域内力量,以抢救生命为首要任务,开展人员搜救。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设法派出人员向上级传递灾情信息。
(2)调派震区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组织抢险救援队伍,抢修抢通受损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关键基础设施。
(4)对交通干道进行临时交通管制,保障震区道路交通畅通。
(5)接收、调配救援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7)做好前来震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群团组织和志愿者管理工作。
(8)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安全警戒和震区治安管控,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9)组织隐患排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水库坝塘、河道堰塞、矿山尾矿库、危险建筑、道路桥梁、油气管道、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防控次生衍生灾害事故。
(10)及时提出需上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11)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4.2.3 市级层面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昆明市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123快速响应机制》迅速开展震情会商、调度救援队伍,全面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3 处置(响应)行动
4.3.1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向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核查灾情,必要时通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工作人员、灾害信息员了解受灾情况。将灾情核查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掌握。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灾情调度,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使用视频会议系统向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形势及工作需要,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震区,指导震区县(市)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地震监测、灾损调查等。
(4)市级相关部门加强监测,开展排查,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5)各类应急队伍做好备勤和出动准备工作,视需要派遣相关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赶赴震区,调拨救灾物资保障震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地震灾情会商会,并调度相关县(市)区,由市防震减灾局通报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应急、防震减灾、自规、住建、交运、交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建议。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震区,指导震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地震监测、灾损调查等。
(4)市级相关部门加强监测,开展排查,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5)视需要派遣相关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赶赴震区,调拨救灾物资保障震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3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震后30分钟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完成“平急转换”,组建市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方联合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岗到位按预案开展工作。
(3)震后1小时内,市级总指挥和后方指挥部指挥长进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立即赶往震区,前、后方指挥部副指挥长、工作组组长、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立即赶赴各自工作岗位。
(4)市级总指挥和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在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召开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后方指挥部副指挥长,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副指挥长及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昆明供电局负责同志,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主要传达国家和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调度震区了解掌握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听取震情分析研判、应急力量调度、救灾响应、医疗应急力量调动、道路交通抢修保通、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电力抢修保通、通信抢修保通等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下达抗震救灾指令。
(5)震后1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下达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调派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赶赴震区。
(6)震后1小时内,震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完成后方指挥部组建工作,指挥长、副指挥长、各工作组人员到位运转,指挥系统与市应急指挥部联通。震后2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完成后方指挥部组建工作,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各工作组人员全部到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7)震后1小时内,震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前方指挥部搭建工作,明确前方指挥部开设地点,震区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组成员和保障装备物资向前方指挥部集结。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前方指挥部指挥通信保障力量完成集结向震区开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副指挥长、工作组成员向震区开进。
(8)震后2小时内,震区县级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初步完成搭建,指挥系统与市应急指挥部联通。震后3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前方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组人员、指挥保障力量力争到达前方指挥部,组建市、县联合前方指挥部,充实应急指挥保障力量,指挥体系全面运转。
(9)前方联合指挥部组织召开现场会议,听取当前灾情核查、力量调度、物资调运、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并向后方指挥部提出需要支援的事项。
(10)救援力量不足时,前方联合指挥部通过分析研判提出用兵需求,由后方指挥部统筹调度组根据《昆明市灾害事故军地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请求驻昆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支援。
(11)震后4小时内,后方新闻宣传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发布基本震情、响应措施、力量调动、物资调运、当前灾情等内容。同时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前方新闻宣传组重点做好信息收集、现场新闻媒体协调保障,指导震区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12)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震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震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3)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做好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4)前方交通运输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水路、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做好直升机起降点准备。
(15)前方通信和电力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中国联通昆明分公司、中国移动昆明分公司、中国铁塔昆明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6)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7)后方服务保障组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震区抗震救灾。
(18)前方群众安置和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19)震后4小时内,前方抢险救援组根据灾情侦察结果,迅速将震区划分为“红、黄、绿”3个优先级救援区域(红色为重度危险、急需救援区域,黄色为中度危险、需快速排查区域,绿色为轻微影响、可安置或后续处置区域),根据已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情况,按照区域化、合成化救援的原则初步制定应急救援力量分配方案,同时会同前方交通运输组对各个救援区域进行分级管控。
(20)震后4小时内,前方抢险救援组会同前方交通运输组在震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按照应急救援力量分配方案对抵达的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按“红、黄、绿”分区原则,分配救援任务,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到了有人接、接了有任务、任务分缓急”。对不符合救援需求的力量予以劝返。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21)前方治安维稳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震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2)完成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4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6.0级及以上地震时,市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在开展二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上,提升应急指挥体系层级,调动所有资源和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待上级地震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并入省级或国家级地震指挥机构,协同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启动市地震一级应急响应后,按以下原则提升应急指挥层级。
(1)总指挥由市委书记担任。
(2)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转任前方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
(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市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承担前、后方指挥部的副指挥长,分管前、后方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4.3.5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根据震情、灾情等实际,视情况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应急处置措施,科学、高效、有序开展救援:
(1)紧急叫醒叫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小程序、短信、电话群呼等方式发布震情和应急指令,叫醒叫应地震应急响应有关人员。
(2)灾情信息收集。统筹组织涉灾地区各级部门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多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收集。
(3)震情分析研判。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损失评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地震监测和科学考察,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
(4)人员排查搜救。根据灾情需要,迅速整合救援队伍,针对本次地震组成集应急救援、风险评估、医疗救护、机械救援为一体的合成化救援队伍,按照应急救援力量分配方案,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组织、指导震区开展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5)医疗救治。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赶赴震区抢救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配,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根据需要转运和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适时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6)受灾群众安置。紧急转移受灾和受威胁群众,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加强安置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治;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孕妇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在尊重群众意愿和道路交通具备保障条件时,可将群众异地安置在周边地区的闲置保障房、商品房,提高群众安置工作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7)遇难人员善后。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做好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人员DNA鉴定;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悼念活动。
(8)基础设施抢修。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组织制定紧急运输保障方案,规划运输路线,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保障受灾地区的交通畅通;指导开展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组织调集应急通信设备、供电设备、供水设备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需要,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震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9)卫生消杀防疫。对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加强震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密防范各类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0)社会治安维稳。加强震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对震区道路交通进行管制,除应急救援处置车辆和人员外,未经指挥部同意原则上禁止其他车辆人员进入震区,以减轻震区的道路交通、后勤保障、安全运行压力,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有序开展。加强重点单位、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和监狱等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应对,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震区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1)次生灾害防治。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技术人员对矿山、水库、堤坝、闸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和油气管道等开展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及时预报预警和开展应对处置,减轻或消除危害,必要时组织人员及时转移撤离。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应急评估,按绿、黄、红牌标注房屋建筑可继续使用、暂停使用和严禁使用。
(12)社会力量动员。根据灾情,需要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时,由市应急局提出社会力量需求建议,前方联合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根据《社会力量参与昆明市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审核同意的专业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震区进行紧急支援。
(13)新闻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引导,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开展科普宣传。
(14)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震区的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申报入境和在震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
(15)生产生活恢复。加强震区物价和供给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帮助震区积极稳妥做好复学复工复产。
(16)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视情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
(17)灾害损失评估。组织专家进行发震构造研究和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等次生灾害及社会影响调查,开展烈度评定。组织专业人员调查统计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8)其他处置措施。根据灾情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 善后处置与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恢复重建组开展震区善后处置、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等工作。
5.1 善后处置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受地震灾害影响的县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等)。
5.2 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组织震区企业恢复生产;核实重大基础设施毁损情况,制定重建方案;核实生态环境和农业损毁情况,制定恢复方案;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指导制定景区及文物重建方案,恢复重建;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指导震区党委、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5.3 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政府配合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省政府相关部门有重建规划的按其规划编制。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震区县(市)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6 调查评估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指挥保障
7.1.1 制定通信联络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收集各抢险救援队伍和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的信息,制作通信联络表下发各单位,用于日常和应急联络。同时将各单位联络人信息录入市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分配系统账号,定期进行测试和更新,便于下发任务指令。
7.1.2 应急通信保障
各抢险救援队伍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指挥通信能力建设,结合本单位任务配备必要的卫星通信设备,建立常态化的测试、调度机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同时与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联络联通,应对地震后通信中断的指挥部需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震后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现场指挥部和各应急队伍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7.1.3指挥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现场指挥系统,为前方联合指挥部领导和工作组提供应急指挥终端,用于统一的现场指挥调度。市应急局负责前方联合指挥部的指挥场所搭建。
7.2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7.2.1 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昆明警备区、武警昆明支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强地震应急救援、消防救援、民兵救援、矿山救援、危化救援、隧道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供水供电、交通抢险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7.2.2 昆明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作为昆明市的专业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全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市应急局和相关县区要加强昆明市地震应急救援队建设管理,开展日常训练,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山岳、水域、指挥通信培训和训练,切实提升救援队伍专业能力,确保队伍活力。
7.2.3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作为地震灾害中承担抢救人员生命、火灾扑救等救援任务的尖刀队伍,应强化自身本领,提升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地震救援的拳头作用。
7.2.4 各县(市)区综合救援队作为地震灾害发生时的第一反应队伍,应加强自身能力培养,健全完善队伍训练机制,根据装备情况,结合本地面临的地震灾害风险开展日常训练演练,切实提高救援技能和水平。
7.2.5 市危化救援队、隧道救援队作为昆明市的专业救援队伍,要根据各自领域的风险不断完善救援机制,在提升专业救援能力的同时,强化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援能力。
7.2.6 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抢险救援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全面保障震区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为应急救援提供基础保障。
7.2.7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团体作战优势。
7.2.8 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应急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强化群众自救互救意识。
7.2.9 要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能力,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按程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10 各级应急管理、住建、防震减灾部门应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建筑结构评估、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
7.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牵头加强应急队伍合成化建设,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核心,配属医疗急救、应急专家、工程机械、地方干部、志愿者队伍等力量,负责一个区域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救援的效率。
7.3 救灾物资保障
7.3.1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交通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以及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7.3.2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4 应急救灾资金保障
7.4.1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4.2 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教育培训、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救援队伍建设、装备建设、落实启动市级响应时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抢险救援、救援、调查评估等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7.4.3 依据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并视情向中央、省级财政申请补助资金。
7.4.4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确保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储备、食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满足抗震救灾工作急需。
7.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5.1各县(市)区政府要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已建成的避难场所,要加强日常维护,定期检查物资、应急设施、设备等,确保正常使用。
7.5.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 道路交通保障
7.6.1 快速通行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抢险救援快速通行保障机制,提前收集各抢险救援单位的车辆信息并定期更新,提供给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昆明市抗震救灾应急车辆通行保障规范》及时启用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车辆快速通行。
7.6.2 车辆人员识别
市应急局牵头建立抢险救援车辆人员识别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各抢险救援单位提供电子通行凭证,以便各抢险救援单位进入震区管控区域。
7.6.3 道路通行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道路的抢险抢修工作,并根据道路受损和抢修情况为各抢险救援单位提供建议路线。市公安局负责震区道路疏导工作,对震区道路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控制进入震区的车辆和人员,优先保障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车辆进入震区,避免其他社会车辆进入震区,减少震区交通负担。
7.7 后勤保障
各抢险救援队伍应建立自我保障机制,原则上按照72小时的食宿自我保障的标准执行。其他抢险救援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任务提升自我保障能力。震区县级政府应统筹做好救援队伍和单位的道路引领和后勤保障工作,原则上为承担震区地震搜救的队伍,按照“1:1”的标准进行跟进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8.1.1 预案实施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修订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
8.1.2 昆明市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督促指导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
8.1.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同级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8.1.4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地震应急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1.5 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在综合性应急预案(方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辖区乡镇(街道)备案。各类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8.1.6 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
8.1.7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与预案具有同等效力。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1 宣传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培养,持续开展防震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应急管理、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8.2.2培训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8.2.3 演练
市级地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专项应急演练。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演练计划,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演练。村(居)委会、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9 应急准备
9.1 监测预报
昆明市、各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强化震情跟踪,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和预警,坚持震情会商,及时对地震预报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研判意见并向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9.2 地震战备值班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行24小时地震战备值班,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局每天各安排1名县处级人员、1名工作人员值班值守。地震发生后,值班人员负责第一时间将震情灾情信息、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震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市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
9.3 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9.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地震灾害防范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督办督导和指导服务。
9.3.2 各县(市)区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工作机制、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督导。
10 附则
10.1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1日印发的《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昆政办〔2022〕39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昆明市应急救援协会
咨询电话:0871-67206019 邮箱:yn_s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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