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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员 “应急救援员”职业源自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立的“紧急救助员”职业,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将原“紧急救助员”变更为“应急救援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检验检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26号),《管理办法》中所称“应急救援员”是指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受灾人员救援救助,公私财产抢救,险情处置及救援善后工作的技能人员。 哪些人员需要? 01 02 03 04 需要什么条件、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年满18周岁; 二是无妨碍从事相应应急救援工作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和身体缺陷; 三是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是符合《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个人健康承诺书以及《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书到期怎么办? 考虑到应急救援工作具有危险性高、专业性强和技术迭代更新速度快等特点,为判断持证人员是否持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相应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要求,参考特种作业人员等职业资格管理做法,将证书有效期设置为6年。 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应急救援员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提交延期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延期复核申请表、个人健康承诺书以及取得资格证书后从事应急救援工作记录和业绩情况。 ●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续6年;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者复核未通过的,资格证书到期失效。 咨询电话:0871-6720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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